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
| 主题分类 | 消费税 | 发文字号 | 财税〔2015〕60号 |
| 发文机关 | 财政部,国家税务总局 | 有效性 | 全文有效 |
| 文章标题 |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 | ||
| 成文日期 | 2015-05-07 | 废止日期 | |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
经国务院批准,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%提高至11%,并按0.005元/支加征从量税。
二、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,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、销售数量;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、销售数量的,按照全部销售额、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。
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,以本通知为准。
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
2015年5月7日
附件下载: 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